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三个案例。这些案例中,企业都是因为没有注意职业健康方面的规定而受到了行政处罚,到底是哪些规定呢?
事件回顾
2015年12月22日,余杭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违法行为。为此余杭安监局当场下达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016年1月5日,余杭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到期复查时,发现该企业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违法行为,为此余杭安监局对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案件查处,罚款人民币10万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因此该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事件回顾之二
2015年12月30日,杭州市安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作业场所主要存在噪声、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砂轮磨尘、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焊工7名、辅工2名、车工1名、钳工2名等,但是该单位未组织上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杭州市安监局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事件回顾之三
2015年5月6日,广东省安监局执法总队会同清远市安全监管局、英德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远伟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四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对其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boss!看了以上这些案例,你还敢不重视职业健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