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检察院依法办案,也许我现在已经在牢里了,更谈不上发展企业。”上周,面对前来洽谈智能平板“走步机”(下称“走步机”)业务的客户,永康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激动地说。
不久前,该公司生产、销售“走步机”的行为最终被永康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该院“案结事不了”,努力推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涉案“走步机”为创新产品,最终确立了该新兴行业的国家标准。
新产品被认定不合格,公司面临刑罚
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0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批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刘某的公司将遭巨额罚金,而且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秉着服务民营经济、服务自主创新的理念,永康市检察院了解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结合“三服务”活动,深入企业积极开展大调研,组建特别助企小组,由副检察长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
检察官在调研中了解到,该公司2018年产值1.05亿元,是永康市纳税优胜企业,并且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涉案“走步机”就是该公司历经3年的研发成果,曾获10余项专利,虽因标准问题已停止宣传销售,但市场前景十分可观。若被认定为伪劣产品,该创新产品的发展将就此被扼杀,该公司也将遭受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永康市振兴实体经济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指出,以高档健身器材等为开发重点,做精做专健康休闲产品是永康五金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之一。“绝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经过这次调研,永康市检察院党组认识到:该案的办理不仅考验司法办案的精准度,还关系到对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保护,甚至可能影响永康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企业创新。
精准把握案件证据,“跑”变“步”不是伪劣
办案中,永康市检察院没有单方面采信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
检察院梳理案件办理情况,明确法律争议焦点,主动向永康市委市政府、金华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汇报,得到专业指导和支持。检察院还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就产品标准等问题逐步形成共识。
在认真细致把握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检察院召开听证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4月28日,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该案销售“走步机”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公司和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结事不了,助推国家行业新标准出台
永康市检察院没有案结事了,经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讨论研究,了解到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健步机产品适用国家标准的意见,认为涉案“走步机”完全符合“新型平板跑步机”的特性,应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出台新的国家标准。
对此,检察院致函永康市市场监督局,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并在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下,联系对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跟踪。
经过检察院的不懈努力,最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
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
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获悉该案的处理结果后表示,“永康市检察院从核实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他们点赞。”永康市主要领导也先后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金华市政协副主席、永康市委书记金政对永康市检察院呈报的《市检察院审慎办理涉企案件 推动确立一项健身器械行业标准》作出批示,并转发给永康市机关各部门参阅:检察院解放思想、敢于担当、敢于创新,依法正确办理一个案件,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值得各机关部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