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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职业安全健康讲座》PPT课件.ppt

   日期:2024-04-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6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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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韩树君 2010年8月,2,概念: 1、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一 、立法背景,(一)职能划转(立法的依据) 2003年10月,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1月17日,原国家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2005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 、背景,(二)内部机构的发展(立法的体制保障) 2008,国家安监总局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2010年,甘肃省安监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一 、背景,(三)执法中的尴尬(立法的内在推动) 自2007年开始,全国各地区已在探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但面临的问题是: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执法主体都是卫生行政部门。

为数不少的企业不知道安全监管部门是职业健康的执法主体。 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监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一、背景,(四)遏制职业危害形势(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当前职业危害问题矛盾日益凸显,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迟发性、隐匿性的特点,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远大于报告数量。 二是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省仙游县农民工矽肺病事件;河南省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等。,二、目的,(一)确立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确立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健康监管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使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督促、引导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二、目的,(三)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遏制我国职业危害的严峻形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主体地位,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监管部门职责,有利于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促进职业危害形势稳定好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暂行规定主要特点,. 依据更宽泛 规定第一条阐明了立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在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依据的基础上,参考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主要在立法体例、突出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等方面)。,暂行规定主要特点,.部分用语与职业病防治法不一致 规定的名称职业健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使用职业健康,而没有用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卫生。大体上看,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卫生涵义基本一致。规定中使用职业健康,不使用职业卫生,主要是考虑总局“三定规定”以及与机构名称相一致,暂行规定主要特点,规定的适用范围 依据国务院“三定规定”的限定,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要小于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借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涵义,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各种损害,同职业病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的用法,与用人单位、企业涵义基本相同,暂行规定主要特点,.突出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暂行规定连同附则共56条,其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罚则36条,几乎占了全篇的三分之二。,四、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共七条),主要阐明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辖以及职业危害防治的几点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共二十九条) 这是暂行规定的主体,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共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罚则(共九条)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共三条) 释义、生效时间等。 暂行规定总体上保持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与细化,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但从具体内容来看, 暂行规定与职业病防治法仍有一些不同之处。,(一)总则,目的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一)总则,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两大主要对象) 监管责任和权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总则,几条原则 企业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服务原则(第六条) 社会群众监督举报原则。(第七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暂行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主要有四方面,共14条内容。 (一)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4条 (二)作业现场管理要求:2条 (三)对员工健康的保护:3条 (四)对项目、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专门知识的教育培训 企业对员工开展培训教育 企业建立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10项制度和规程,(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应当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第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知识的教育培训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要对员工开展培训教育 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要建立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10(9+1)项制度和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作业现场管理要求,企业完善作业现场的管理 对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监测,(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1、企业应完善作业现场的管理 明确了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法定要求4+1):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作业现场管理要求,1、企业完善作业现场的管理 明确企业作业现场做到:公示公告职业危害因素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作业现场管理要求,1、企业要完善作业现场的管理 (3)明确作业场所要做到:配备、监督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两项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企业要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作业现场管理要求,1、企业要完善作业现场的管理 (4)明确作业场所要做到:维护保养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作业现场管理要求,2、必须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监测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作业现场公布、公示监测结果),(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作业现场管理要求,2、必须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监测(明确数量要求、公示要求和报告要求)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作业现场管理要求,2、对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监测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员工健康的保护,要依法进行劳动合同告知 要依法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对未成年工、女工和孕妇的特殊保护,(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员工健康的保护,1、进行诚信劳动合同告知、履行保险义务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员工健康的保护,2、要依法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2、要依法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接上),(体检工作“三不得”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员工健康的保护,2、要依法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和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对设备、化学品供货单位提出准确的明示要求 要及时申报(变更)职业危害,自觉接受安监检查监督 禁用品规定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规定,(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1、对设备、化学品供货单位提出准确明示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购货单位要严格执行这项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和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1、对设备、化学品供货单位提出明示要求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和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 (接上页),第二十五条,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要对职业 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 防护用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和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2、及时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要求 第13条,要及时、准确申报(变更)职业危害因素,自觉接受安监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27号令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和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 3、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要求。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规章另发),(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和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4、禁用品规定。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项目和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5、鼓励采用“四新”:先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规定。 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防治职业危害。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三)安监部门的监管,对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对企业“三同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 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事故调查处理,(三)安监部门监管职责,对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安监部门监管的九项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三)安监部门监管职责,对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安监部门监管的九项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三)安监部门监管职责,对企业“三同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为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规定 安监部门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三)安监部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手段,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和手段,主要为: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安监部门监管职责,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四十四条规定,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四)罚则规定,暂行规定第四十五到五十一条,规定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行政处罚)责任。,(四)罚则规定,1、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四)罚则规定,2、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四)罚则规定,3、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主要针对作业现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四)罚则规定,3、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主要针对作业现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罚则规定,4、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和恶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四)罚则规定,5、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罚则规定,6、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附则,暂行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若干职业健康监管概念的定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谢谢大家,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主要经营:课件设计,文档制作,网络软件设计、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致力于数据挖掘,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感谢您的观看和下载,The user can demonstrate on a projector or computer, or print the presentation and make it into a film to be used in a wid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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