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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印发《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3-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69    评论:0    

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

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做好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时参考。

一、关于评价组织。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由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河湖健康评价报告,报经同级河长湖长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评价单元。河流健康评价可以整条河流为评价单元,也可以省、市、县、乡级河长所负责的河段为评价单元;根据评价单元长度,一个评价单元可以划分为多个评价河段,通过分段评价后,综合得出评价单元的整体评价结果。湖泊健康评价原则上以整个湖泊为评价单元,可以通过分区评价后,综合得出湖泊的整体评价结果。同一省份内的跨行政区域湖泊,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健康评价;跨省级行政区域湖泊,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评价后,由流域管理机构予以统筹。

三、关于评价指标。《指南》确定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开放性,既可以采用全部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反映河湖健康总体状况,也可以选用准则层或指标层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单项评价,反映河湖某一方面的健康水平。

四、关于结果运用。河湖健康评价结果,是有关河长、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治理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通过河湖健康评价,查找问题,剖析“病因”,研究提出对策,作为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的重要依据。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的河湖健康评价,评价报告应及时报送同级河长湖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的河湖健康评价,评价报告请报送水利部河长办一式两份。

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可选用本《指南》中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或其他相关推荐性标准,也可选用省级制定的地方规定或标准,请在评价报告中予以注明。水利部河长办推荐优先选用本《指南》。

各地在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过程中,遇有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湖长制工作处 付健

电话:010-63204542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王晓刚

电话:025-85828206

水利部河长办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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